近年來,隨著中國全方位外交的展開和“一帶一路”倡議的不斷推進,中國與中東國家經貿往來日益密切,在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和文化交流等領域簽署了多項協議,使雙邊貿易迅猛增長。據統計,中國與中東地區的進出口貿易額從1995年的不足60億美元提升至2008年的接近1700億美元,2018年再提升至2700多億美元。2019年,雙邊貿易額突破2800億美元。
雙邊貿易增長延伸出的非訴和訴訟法律需求,給跨境調解帶來大量思考。在日前舉辦的跨境貿易爭議解決(中東)線上研討會上,中倫文德胡百全(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琪表示,中國的司法改革強調以“一站式”機制引導國內外主體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目前調解已成為我國政府積極促成糾紛解決的一種途徑。對于提交國際商事法院審理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新版國際商會調解規則協商選擇納入該機制的調解中心。當事人通過調解中心達成協議的,國際商事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請求判決的,國際商事法院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并將判決送達當事人。
“該規則規定了國際商會在受理、送達、審前調解、審判、執行和提倡仲裁解決爭議等方面的工作程序。《規則》明確了訴訟與調解、司法與仲裁的關系,對于指導國內外當事人通過一站式機制選擇糾紛解決方式,促進國際商事糾紛得到公平、高效、便捷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新規則詳細規定了國際商業專家委員會的職能和組成,以及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責任和義務;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專家委員會調解、咨詢的機制;專家委員會的履行保障等。因此,委員會可以參照并遵守這些規則。上述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標志著連接訴訟、仲裁、調解的一站式國際商業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正式啟動并進入運營階段。”楊琪表示。
楊琪稱,將調解和仲裁有機結合起來,可以成為解決糾紛的公平、高效和成本效益高的手段。“先調解后仲裁”程序尋求將調解和仲裁的優點結合起來,可以為客戶提供真正的優勢,包括降低成本、在合理時間內有效地解決爭議,以及加強客戶對爭議解決過程的控制。
金誠同達律所合伙人龔波強調,雙邊貿易引發的法律問題一般涉及兩個以上的司法區域,受制于執業區域的限制,不管是中方律師還是境外律師,都需要相關法域律師的配合才能給利益相關方提供優質、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在這種大背景下,跨境律師合作尤為必要。特別是在重大的貿易糾紛中,跨境律師合作能保證信息傳遞不出現誤差,保證律師團隊充分理解客戶的指示和需求。
會上,土耳其Eldib&Co Turkey律所律師坎梅坎還介紹了土耳其當地的投資法律情況,他表示,除非國際條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國投資者應享受與《外國直接投資法》規定的土耳其當地投資者相同的待遇和投資獎勵。另外根據《外國直接投資法》,外國投資者和當地投資者一樣,可以自由匯回其投資的凈利潤、股息、銷售或清算所得收益。而且對外國和國內投資者一視同仁原則的例外情況有限。
關于當地主要爭議解決程序,坎梅坎表示,土耳其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機關均由單獨的程序法加以管理,《紐約公約》規則也適用于土耳其的法律制度,調解也是土耳其使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之一。在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上,土耳其法院也可以裁定部分執行外國判決,但被禁止審查外國判決的實體問題,它們只能審查是否符合《國際私法典》關于承認和執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