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近日發布了《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在北京、天津、廣州等10個地方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B2B)出口監管試點。
《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即“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即“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以前的跨境電商監管側重進口,這次開展跨境電商出口監管試點,實現了向側重出口監管的積極轉變,這對促進跨境電商進口、出口均衡發展是重大利好。”中國貿促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海關和貿易便利化委員會副主席、中海國際咨詢有限公司董事秦陽在接受《中國貿易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試點既符合國家加快發展跨境電商新業態的本意和初衷,也符合跨境電商B2B出口比重不斷增加的新形勢,更是海關全力應對貿易下滑、積極提振出口的改革舉措。
與此同時,秦陽認為,增列監管方式代碼,也為商務、財政、稅務、外匯等部門繼續提供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抓手和基礎,“預期上述新的試點規定既有利于促進跨境電商新興業態的長期、均衡、健康發展,也可以更好地發揮跨境電商行業在穩外貿、保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中國貿促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務研究中心主任王健分析,以前海關的統計當中,只有代碼“9610”和“1210”這些針對個人消費者的零散的B2C跨境電商統計。這次海關推出新的監管方式代碼,主要是把跨境電商的B2B統計也納入到海關的獨立統計當中,這包括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也包括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他說,這樣有利于海關比較全面地掌握跨境電商的數據,彌補了海關在跨境電商統計方面的一些缺失。
“原來在B2B這個層面上的跨境電商出口必須作為一般貿易處理,一般貿易和跨境電商沒法區分,因此去年我和我的團隊在《國際貿易》雜志上,專門發表了一篇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統計問題的文章,在文章中我們建議把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或外貿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的交易都叫做跨境電商,把這些都納入到國家的跨境電商統計當中。這可以支持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也可以更全面客觀地反映跨境電商的發展狀況。”王健談道。
此次云上廣交會設立了跨境電商專區,海關總署口岸監管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本屆廣交會將同步聯合跨境電商綜試區和跨境電商平臺企業開展線上交易,“通過廣交會線上成交的貨物可通過新的監管方式通關,享受新模式帶來的通關便利。”
在通關管理方面,《公告》提出,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秦陽表示,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這意味著將選擇通關方式的權利賦予出口企業,有利于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規劃出口供應鏈,降低貿易成本、提升貿易效率。
在企業管理方面,《公告》指出,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按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據悉,該《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