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F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樣式見附件1);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三、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樣式見附件2);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四)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四、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二)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四)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六、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應檢驗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七、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實施,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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